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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种说法这套房到底是谁的

一套商品房,其所有权纠纷涉及一对夫妻及这个妻子的外甥女。县政府因为颁发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也卷入其中,成了一起行政官司的被告。

一套房子,两种说法

玉环县珠港镇鳝鱼头村的陈福中与颜秀彩是夫妻关系。据陈福中说,他和颜秀彩于1989年11月结婚后,于2001年在珠港镇四方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由妻子颜秀彩代表夫妻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颜秀彩,但共有人中没有陈福中的名字。此后,该屋出租给了他妻子的外甥女李娉,房租亦由妻子收取。2006年时,颜秀彩起诉与他离婚,在诉讼中颜秀彩没有提及该屋,后因故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所以至今两人还是夫妻关系。陈福中还说,他于2006年8月29日调取了玉环县房管处房屋产权档案后得知,妻子颜秀彩伪造他的指印与其外甥女李娉签订了无偿转让该房屋的协议书,早于2003年3月22日就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玉环县人民政府向李娉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李娉。得知此情况后,陈福中多次要求县政府撤销对李娉的房产过户登记颁证行为,但县政府不予理会。为此,陈福中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玉环县政府对李娉的房产过户登记颁证行为,因台州市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为异地管辖,不由当地法院审理,所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面对陈福中的起诉,该案的被告玉环县人民政府辩称,它的职能部门县为民服务中心房管窗口依法审查了材料,它颁发给无偿受让人李娉的房产证是合法的,要求驳回陈福中的诉讼请求。

而作为该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的颜秀彩则称,该套商品房原本就是她的外甥女李娉的,只是为使她和陈福中夫妇免交他们的一双子女在玉环读书的赞助费才将该房屋的产权挂在她的名下,现在的过户只是变更归还给李娉。而同为第三人的李娉也称,该房屋是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只是为了免除她姨的子女的买读费才将房屋暂时登记在颜秀彩名下,当时向玉环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四次所交的购房款都是她交的,交房后也一直都是她在居住。故李娉要求驳回陈福中的诉讼请求。李娉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大地房产公司开具的四张购房款收据,收据的交款人均是李娉,证明该房是由她出资购买的。

一审判决,颁证无效

在这起行政官司中,温岭市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7月9日,颜秀彩和李娉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无偿转让协议书,及颜秀彩夫妻的身份证明等,其中“无偿转让协议书”中写明“颜秀彩夫妻双方愿意协助全程办好一切转让手续”,姨侄两人申请变更登记在颜秀彩名下的那套商品房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李娉,玉环县政府于2003年7月22日向李娉颁发了新证。诉讼中经陈福中申请,温岭法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对“无偿转让协议书”中的陈福中的名字上的红色印油指印进行鉴定,上面的指印不是陈福中的,当然陈福中对“陈福中”三字的签名也是否定的,称不是自己所签。

2008年1月18日,温岭法院一审以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依法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玉环县政府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玉环县政府对李娉的发放房产证的行为。玉环县政府不服,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台州中院二审认为,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应当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但浙江省不少地方仍由县级以上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6月浙江省建设厅发文要求各地在2005年底前必须纠正。从严格意义上说,玉环县政府并不是法定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主体。台州中院认为,“鉴于实际情况,本案不宜以超越职权为由认定玉环县政府颁证行为错误。玉环县政府颁证行为合法与否,主要是如何看待在无偿转让协议中陈福中的指印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指印的问题”。虽然颜秀彩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仅是颜秀彩,共有人一栏未填写,但在后来颜秀彩与李娉的无偿转让协议书中载明“颜秀彩夫妻双方愿意协助全程办好一切转让手续”,说明在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陈福中作为权利人之一的身份已经明确,因此转让协议应当有陈福中的真实签章。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所以玉环县政府办证部门对颜秀彩、李娉提供的办证材料经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后认为转让协议主体明确,内容合法,颁证给李娉的行为,并无失职不当的地方;而人民法院对登记行为的审查为实质审查,必须依法审查办证主体和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办证行为的合法性。虽然玉环县政府在办理颜秀彩将房屋过户给李娉的过程中,不需要确定捺印的真实性,但在法院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在能够确认并且最终确认了颜秀彩在无偿转让协议书上的陈福中捺印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应判定玉环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的办证手续应当是真实有效的,是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所以,台州中院认为,玉环县政府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即申请办证的主体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到底是谁还存在争议,模糊不清,温岭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但温岭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近日判决驳回玉环县政府的上诉,维持温岭法院的原判。

权属之争,还需查证

那么,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到底是谁?

法院经两审终审,撤销了玉环县政府对李娉的颁证行为,则意味着这套诉争的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颜秀彩的。当然,陈福中在得知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后提出了异议,但陈福中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必须通过打民事官司,由法院确定这套商品房的真正所有权人,是颜秀彩个人所有?还是与陈福中夫妻共同所有?抑或是李娉个人所有?这还需要在一方起诉的情况下由法院查明真相后定夺,然后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去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新的房产证。  (文中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newhouse.tai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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